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5 10:47:06作者:来源: 访问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枣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枣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编 码 |
品目名称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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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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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3 |
服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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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图形工作站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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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移动工作站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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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202 |
交换设备 |
指交换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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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101 |
喷墨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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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102 |
激光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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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103 |
热式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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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901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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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80101 |
操作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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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80102 |
数据库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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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80104 |
办公套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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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1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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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2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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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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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10 |
文印设备 |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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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305 |
乘用车(轿车) |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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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306 |
客车 |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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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51228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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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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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808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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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911 |
视频设备 |
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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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2 |
台、桌类 |
包括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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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3 |
椅凳类 |
包括扶手椅、凳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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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4 |
沙发类 |
包括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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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5 |
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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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6 |
架类 |
包括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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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9 |
组合家具 |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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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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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0206 |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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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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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0101 |
基础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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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0102 |
增值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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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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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02 |
车辆加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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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101 |
大型会议服务 |
包括全国或区域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大型会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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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102 |
一般会议服务 |
包括研讨会、表彰会等会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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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01 |
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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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02 |
会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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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03 |
审计服务 |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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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0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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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140101 |
其他印刷服务 |
包括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的印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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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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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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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且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实行网上询价或协议供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可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可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在实际采购中可由采购单位参照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规则自行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的发展。
(三)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息的发布负监管职责。
(四)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五)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六)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七)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采购的项目(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条件的,采购人可自行招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八)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九)各单位应当根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按照年初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并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