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08 11:17:59作者:来源: 访问量:
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湖北省、襄阳市以及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枣阳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和管理。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等。
二、分配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按年度分期、分批进行分配。
定向安置主要是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专项工作中急需救助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条件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收入、住房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收入方面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市区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1、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或低收入认定证明;
2、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应符合规定标准,单身一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可上浮20%;
3、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住房方面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依法登记或虽未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或拥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1、夫妻双方离异,《法院判决书》明确了房产归属,但因原配偶不配合等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视同无产权归属方名下无房产;
2、夫妻双方离异,房产登记在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的,视同其法定监护人房产,若家庭人均面积超过15平方米,该监护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在本市房产权属登记机关查询家庭成员名下有私有房屋且人均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㈢车辆方面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车辆总数不得超过1台,且价值须在10万元以内(车辆价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票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已经报废的,需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注销证明材料;
㈣征收补偿方面
1.申请家庭为征迁户,若选择产权调换,且人均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家庭为征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提供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总金额须低于25万元。
㈤社会保险方面
1、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
①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应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当月起往前推算;
②枣阳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请人只需提供其中一项;
③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为社会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2、正在享受市区社保待遇的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五七工、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病退或特殊工种),申报时如果不需要继续缴纳社保且无近期缴纳记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异地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需办理相关转移接续,社保缴纳时间以转移到我市的时间计算;
4、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
㈥其它方面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21周岁;(2)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3)在市区没有享受其它政策性住房;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配租要求
㈠市区常住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含1人单独立户)。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1.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原则上1人家庭配租一室一厅,2人及2人以上家庭配租两室一厅。
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条件且成年的城镇孤儿;《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市区优抚对象。
㈢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㈣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包括分配条件、分配房源套数及单套建筑面积、分配方式、分配人员名册、租金标准等)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用工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给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房屋配租后由所在单位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五、申请程序
㈠申请受理
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按要求填写后,会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要求两年以上且手续完备),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仅限户籍在市区范围内的人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供收入证明;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低保家庭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含低保证);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证明等;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
6、其它需要提供或查验的证明材料:
(1)全国、省部级劳模,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2)全国英模,需提供英雄模范荣誉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工资证明。
申请材料中,涉及身份、收入的相关证件和合同(协议)文本,应当查验原件并收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均应收取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资料中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同意相关部门对其本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缴纳等进行核查、公示。
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㈡初审公示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家庭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缴纳等资料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登记管理工作台账。
基层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数以及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公示7天。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基层住房保障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㈢复审公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相关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㈣房屋配租
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公开摇号或申请人即时选房的方式分配。
公开摇号。
①公布配租方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等内容。
②摇号配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从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中直接摇出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为轮候家庭。摇号分类、分组别进行,符合优先配租的家庭优先参与摇号,其余家庭参加剩余房源摇号,由电脑随机摇出每个房号对应的配租对象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对连续两次参加摇号未中的轮候家庭,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
即时选房。
①公布现有房源。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相关网站或地点公布现有房源包括户型、面积、位置及租金标准等。
②申请人即时选房。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后,可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现有房源中按规定自行选择,确定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结束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房可直接配租给选房申请人,若存在异议则该申请人选房自动作废。
六、租赁管理
㈠合同管理
1、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出的《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后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2、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三年。
㈡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确定,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原审核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若其自愿选择按公租房标准交纳租金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㈢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必要的费用。
3.承租人应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关于动态复核的要求,定期申报家庭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装修,若因生活需要,确需简易装修的,需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5.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发生申请人死亡、离异、离开市区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该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剩余租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㈣换租规定
因承租家庭人数变化、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换租户型应符合规定的配租标准;
2.换租完成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㈤出售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达到5年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购按照枣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㈠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租住资格进行动态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陪同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㈢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枣阳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枣阳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㈤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