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16:09:39作者:来源: 访问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枣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法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具体应诉工作;依法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办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行政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且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或者房屋征收、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参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前款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指派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副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副职负责人出庭反诉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七条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每年应当选择一至二起典型案件,组织本单位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人民法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负责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内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委法治办、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联合通报和年终考核制度。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