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枣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区公交新能源空调车票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08 14:24:34作者:来源: 访问量:
关于枣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区公交新能源空调车票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一、成本监审项目
《枣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区公交新能源空调车票价定价成本》。
二、被审项目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是一家国有公用服务企业,现有城市公交路线:2015年13条(其中空调车2条);2016年9条(其中空调车3条);拥有公交车130辆(其中微公交24辆、新能源电动车72辆、天然气及柴油车共34辆),截止2016年底在职职工212人(其中司乘人员89人、后勤管理人员123人),资产总额1964.9万元,本次核算仅为城区公交新能源空调车票价成本,参考2015、2016年两年成本数据平均值,客运总量两年平均7642609.43人次,其中空调车客运量为2838121.62人次,占比37.13%;总运行里程两年平均3811199.45公里,其中空调车运行里程为1493703.5公里,占比39.19%。
(2)城区公交空调车现行价格:是2014年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即:①每年6、7、8、9月份为空调开放时段,投币票价为2.00元/人.次,刷卡票价为1.50元人.次,充值优惠9.5折,学生持公交优惠IC卡乘车每人次1.00元;期间必须全天候开放空调。②每年1、2、3、4、5、10、11、12月份投币票价为1.00元/人.次,IC卡充值优惠9.5折,学生持公交优惠IC卡乘车每人次0.5元。
三、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3、《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
4、《湖北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5、枣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提供的与成本费用相关的财务报表及帐簿等资料。
四、成本监审程序及方法
根据枣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总公司”)《关于我市城区公交空调车票价执行时限调整意见的报告》,我们成立了以牛静晖同志为组长、唐海荣等同志为成员的成本监审小组。监审小组于2018年1月8日,进行了实地监审,监审小组依据财务制度和《暂行办法》、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着重查阅了2015、2016年度的财务资料数据和原始凭证,并对公司的整个经营状况进行了座谈、了解,本着“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确定其定价成本,定价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其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两项。
五、成本监审的方法及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一)核减项目
1、职工薪酬:企业上报值两年平均为804.85万元(其中直接运营职工薪酬394.03万元,管理费用职工薪酬410.81万元),核定两年平均476.83万元(直接运营职工薪酬212.72万元,管理费用职工薪酬264.09万元),核减328.02万元(其中直接运营职工薪酬181.29万元,管理费用职工薪酬146.73万元)。
其中:平均工资的确定。根据《暂行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交通行业在岗职工年人均报酬:2015年30584元;2016年38483元;两年平均34533.5元。企业两年平均填报值572.62万元(其中直接运营工资总额296.53万元,管理费用工资总额276.09万元);核定两年平均288.73万元(其中直接运营工资总额125.32万元,管理费用工资总额163.41万元);核减283.87万元(其中直接运营工资总额171.20万元,管理费用工资总额112.67万元)。
燃料及动力费:按照空调车同期同类市场平均价核定,企业两年平均填报236.73万元,核定两年平均84.92万元,核减151.80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折旧年限的有关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4、业务招待费: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企业两年平均填报15.50万元,核定两年平均3.57万元,核减11.92万元。
5、根据《暂行办法》,成本监审应对空调车和非空调车分别核算成本,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客运量的一定比例分摊。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中的各项及财务费用,均按照客运量的一定比例分摊,企业两年平均填报667.63万元,核定两年平均356.90万元,核减310.71万元。
事故费:不计入定价成本,故核减;
(二)核增项目
1、根据《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计提比例确定,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和2.5%,超过规定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20%、2%、1%、1%核定.
⑴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核定,核定值两年平均核增为46.23万元。
⑵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核定,两年平均核增为4.79万元。
⑶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核定,两年平均核增为5.45万元。
⑷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核定,上报值两年平均为34.85万元,核定值两年平均为40.41万元,核增5.56万元。
燃料补贴、固定资产补贴等经营性政府补助、广告收入、站点冠名收入等直接冲减总成本。
冲减后总成本606.50万元。
六、定价成本
单位定价成本=核定总成本÷核定客运总量
=6065051.74÷2838121.63
=2.14元/人.次
七、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1、核定成本中不包含增值税。
2、附企业成本核定表。
枣阳市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2018年6月7日